476.两处不合理

首先就是河豚毒素的情况,品川警署虽然确认河豚毒就是石踏一荣自己购买的,那么毒依然也是他自己服下的了。

但是,他买的毒药,却并不代表他会吃。

况且,石踏一荣他能搞到提纯过的河豚毒素一定下了不少功夫。

既然如此他一定对河豚毒素做了足够的功课。

他不会不知道河豚毒的致死过程,是残忍的。

就算一个人生无可恋,想要自杀往往也会选择那些痛快的方式,比如跳楼之类的。

就算想用幅度,他完全可以服用氢化钾之类的瞬间致死毒药。

而不是河豚毒素这种需要较长时间和残忍的自杀方式。

而且,氢化钾比河豚毒素更容易搞到。

那么他为什么要放弃一个更容易弄到手和快捷的自杀方式?要选择一个比较难搞且痛苦的自杀方式吗?

从毒药的选择来看,这不像是自杀之人要用的,而更像是给别人用的,毕竟这种痛苦的死亡方式可以折磨想杀的那个人。

另一个疑点是河豚毒素的载体。

那就是现场中,竟然没有发现装有河豚毒素的载体。

石踏一荣是在他死亡的前五天购买的河豚毒素,直到他死亡,这五天的时间。

河豚毒素不论是储存还是摄取,都是需要载体的?

为何这载体却没有在案发现场发现呢?

总不会是石踏一荣这个想要自杀的人,在服毒后,又特意去把载体给处理了吧?

这不像是一个自杀的人会干的事儿。

以上就是案件中上杉信认为不合理的两处。

不过,也仅仅是不合理。

想要推翻现有结论,还需要更确凿的证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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