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章 井中人(尸检的奥妙——并案侦查)

楚剑雄应道:“队长说得不错,很符合逻辑和情理!我认为可以并案侦查,暂时先认定两起案件是同一伙人所为。”

萧云天道:“好!既然大家都是这个意见,我一会儿就向局领导汇报申请将两案并案侦查。”

从以上的讨论中可以看出,侦查人员是预设了一个场景,假设为同一伙人所为,但究竟是否真的是同一伙人所为,还需要在下一步的侦查中进一步确认。破案中有时经常需要这样的假设,这也是开拓侦查思路的一种方式。这种假设也叫作侦查假说。侦查假说是侦查人员根据初步掌握的案件情况,对犯罪性质、犯罪过程、犯罪人等所作的推测性解释,它是科学性与猜测性的统一。

侦破案件的全过程也就是侦查假说的提出、推演、检验、修正和证实的过程。

有时假设得到了其他证据的证实,有时出现反证,假设被证实是错的,这就需要提出新的假设。

专案组开完会,萧云天问了柳如雪一句:“现场提取的那么多物证鉴定的怎么样了?”

柳如雪以前当过法医,平时都是她负责与技术部门的联络,她说道:“因为现场提取的物证比较多,正在一一检验之中,还没有检验完。被害人的身份已经确认,就是李子训无疑。”

萧云天又问道:“那现场的那些烟头呢?”

柳如雪答道:“对烟头的鉴定正在进行,由于比较多,还没有检验完。

上面的唾液斑都比较少,属于微量物证,比较难鉴定。”

这里要插一句,唾液是唾液腺分泌的无色无味液体。除水分外,唾液中含有大量淀粉酶、口腔黏膜上皮细胞、血型物质以及粘蛋白、球蛋白、氨基酸等物质。这些物质的存在,未确定 DNA序列提供了依据。

有时候能够留在烟头上的唾液比较少,这就是微量物证。微量是相对于

大量而言,如果现场的血迹很多,那就不是微量了,属于检材丰富,可以做多种检验。

微量物证,顾名思义,就是能够证明犯罪的微小的物质材料或痕迹,必须借助仪器来进行鉴定。这种物证真是五花八门,如种子、花粉、木屑、毛发、羽毛、鳞片、纤维、油漆、油脂、墨水、化妆品、药物等。

通过对微量物证的鉴定,可以证实很多事情,包括确定物证来源,显现作案过程及罪犯特征,从而为侦破案件提供证据。

很可能犯罪分子在现场不经意间留下的一根烟头,就暴露了他自己。